变更保全财产 为企业解困促双赢
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那么,如果合法的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被保全人生产经营的,又要如何应对?日前,湖南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就同意被保全人提出的变更保全财产请求,既实现了债权人的保全目的,又维护了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今年8月中旬,湖南某绿色农业公司因与彭某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彭某诉至君山法院,并被裁定冻结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作为保全。随后湖南某绿色农业公司向君山法院提出以其名下的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某绿色农业公司系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其交易对象很多都是农民。当下正值秋收季节,冻结公司的银行账户可能会对国家扶农助农补贴资金的落实造成不良影响。且湖南某绿色农业公司提供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价值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彭程的保全请求,该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裁定,解除对公司存款的保全,变更为其名下所有的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张小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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