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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说明要新货 收到的家具中却夹杂展厅样品

时间:2018-07-27 22:47:34 来源:网络整理

  法院认定一:商家存在欺诈,衣柜价款“一赔三”

  法院认定二:方某加盖已注销家具店印章超出职务行为范畴

  去年8月,市民陈女士在温州某购物广场二楼一家居店花4.28万元购买了床、床头柜、衣柜等家具,并特意说明一定要从厂家进货。家居店送货上门时,陈女士发现衣柜是用棉被包着的,没有外包装,送货单上注明“在展厅”字样,陈女士拒绝收货。

  2018年7月,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支持了消费者部分诉讼请求。

  2018年5月11日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双方对于出售衣柜样品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店长方某是否属于共同经营者等展开激烈辩论。

  争议:是否构成成套家具“消费欺诈”

  2018年2月,陈女士将收款收据上加盖个体工商户印章的方某、家居店登记所属的家具公司、该家具公司股东朱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其已付全部货款的3倍款项。

  2018年7月,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家居店、店长方某共同退还货款4.28万元,赔偿损失5.1万元。此外,该家居店登记所属的公司由股东朱某一人投资设立,朱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驳回了陈女士按全部家具的价款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店长方某将自己之前经营的家具店(已注销登记)印章留在涉案家居店,并用于收款凭证,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范畴。消保委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时提到,家具购物广场工作人员认为方某就是家居店的老板娘。方某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家居店公司的员工,法院对陈女士关于方某系家居店的共同经营者的主张予以采信,应当与家具公司共同向陈女士赔偿损失5.1余万元。现陈女士之子已经结婚,也已另行购买了床、床头柜、衣柜等家具,可见因家居店的违约行为,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对陈女士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温州网讯 去家居店买家具,订的是新品,提货时发现其中一件家具竟是展厅样品。双方协商未果后,消费者将当事商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3倍金额的赔偿金。

  衣柜可以单独购买,应视为一件独立的商品,消费者能且只能按购买该独立商品价款的3倍要求增加赔偿。

  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家居店在向陈女士提供衣柜时,隐瞒了该衣柜并非新品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

  鉴于陈女士购买涉案家具时与商家约定的价款系总价款减价后的金额,法院酌情认定衣柜的价格为1.7万余元,经营者应当赔偿该价款的3倍,即5.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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