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7万余元家具被“掉包” 商家拒不履约
网购致伤追责难 千里维权终获赔
在法院审理期间,宝应县消协发函出具了建议。最终除侯先生外,其他业主选择了与赛尔达房产和解。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做出判决:1、侯先生支付所欠房款25万元及延期支付房款的违约金;2、赛尔达房产两个月内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对房屋进行维修,并经房屋质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3、赛尔达房产承担鉴定费25000元,并按房屋部分不能使用的面积赔偿侯先生损失134101.68元。判决后,赛尔达房产不服,提起上诉。历经两个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鉴定费25000元和赔偿侯先生损失134101.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5元由赛尔达房产负担。
消费者邵先生在南通市海安县新林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佛斯弟牌FT125T-4C摩托车,实际付款为6800元,开票3600元。2017年3月,年检时邵先生才发现摩托车的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与车管部门登记的不符,未能通过车辆年检。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消费者遂于2017年3月29日至海安县消协投诉。海安县接诉后立刻开展调查,经营者表示,摩托车交到了消费者手中后,销售企业无法掌握近两年内摩托车的状况发生改变的原因。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取证艰难,海安县消协多次召集双方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4月25日海安县消协发函至海安县人民法院,积极配合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固定证据,逐步还原整个案件真实情况。海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案件。2017年11月3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海安新林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邵先生购车款6800元 ;赔偿原告邵先生损失20400元(退一赔三)。
改换品牌卖家具 拒不履约需担责
经法院审理,认为金鹰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邵女士摔倒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金鹰公司一次性赔偿邵女士8827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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