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亚圣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7月25日
网址:
合法、有效。
司董事的函》,具体内容如下:“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
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董事会的通知材料和会议资
为完善公司旗下子公司-大亚圣象作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决定解除陈建军大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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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2018年7月18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函》。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第五十
司规范运作指引》、《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
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遂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电子信箱:partners@ct-partners.com.cn
分、程序合规,相关解聘理由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主板上市公司
一、解除陈建军董事职务的理由
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你公司聘请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25,420.08万股的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45.78%。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理准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你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同时,请
中财网
程序进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3.5“董事2018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大亚集团提交的《关于更换公
通知方式均有困难时,也可以先用电话方式告知会议通知的内容,但事后应由被
通知人予以确认”、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公告]大亚圣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07月26日 20:03:36 中财网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上述议案内容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致: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大亚圣象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亚圣象的实际控制人为具有直
为大亚圣象股东的提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主板上市公
王 凡 杨 亮
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
亚圣象董事职务的任命,推荐吴文新先生为大亚圣象董事。
C&T PARTNERS
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2018年7月6日,大亚集团召开了总裁办公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
〔2018〕第144号)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月24日下发的《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
系亲属关系的戴品哎、陈巧玲、陈建军及陈晓龙,其中,陈建军和陈晓龙系兄弟
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金蝶科技园D栋五楼,邮编:21001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
2018年7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项,且大亚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关系,且均为公司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二)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防止大亚圣象出现家族企业的诟病,控股股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解除陈建军董事职务的程序
开五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上述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或约定,且大亚集团就行使上述提案权已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议并作出决定;且
事提供了充分的会议资料,董事会的召开已达到法定人数要求,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以下无正文)
电话:025-83304480 83301572
料,大亚圣象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召开上述董事会所必要的通知程序,且向6名董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本次控股股东大亚集团提议解除陈建军先生董事职务,系大亚集团行使其作
四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晓龙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系于2018年7月13日以邮件及
的规定,现提议解除陈建军先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推荐吴文新为公司
《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传真:025-83329335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召开2018
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公司控股股东提议解聘陈建军董事职务的理由充
(三)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所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均为:5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
蒋 成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144号)中提出:请详细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提议解除陈建军先生董事职务的理
时间如期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解聘理由及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上述决议已经董事会
(一)议案的提出
《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
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2018年7
根据《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当根据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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