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楼市加码限价令: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5月8日晚间,广东省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了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累计上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备案不得上调,该文件自5月9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基准价及上浮幅度,由原来规定不高于前3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含)调整为不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
此外,《通知》称,如果在2017年8月11日前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销售价格备案均高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含)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家商品住房项目,住房类型由原四类调整为两类,具体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面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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