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总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十五)促进行业机构改革发展。围绕国家关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和分类改革。(省市场监管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强化认证活动的第三方属性,积极培育我省自有认证机构。针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建立与国家级检验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推行“核准+授权”模式,不断提升特种设备检验能力和服务水平。(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好“质量月”“世界认可日”等重要活动,大力弘扬质量文化,传播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普及质量认证知识,推广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合理引导生产消费,增强市场信心,激发质量提升动能,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弘扬工匠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十八)加强综合保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完善检验检测认证管理制度,加大质量认证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加强质量认证学科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检验检测认证纳入职业教育,完善校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
(五)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增强各级政府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基础建设,推广质量管理标准和质量认证手段,提升质量治理能力。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建立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入第三方质量治理机制,构建现代质量治理体系。推动政府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广泛采信认证结果,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信力。(省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主要目标。
三、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
(十三)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要求。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通过3—5年努力,我省质量认证体系更加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质量认证的影响力和社会采信度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质量品牌意识和诚信意识深入人心。规模以上省属国有企业基本采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数量年递增率5%。全省各类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企业和产品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
(七)拓展质量认证覆盖面。调查分析企业质量认证现状。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行动,推动海西枸杞产业由追求规模和产量进入追求品质和效益阶段。(省市场监管部门,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政府负责)支持各地各部门在工业、农业和社会治理领域积极推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服务业的全面实施,重点在物业管理、保安行业、旅游服务、检验检测、健康养老等服务业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着力提高各类中小微企业认证通过率。(省质量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
(六)推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全面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换版,推动质量管理体系获证企业年内全面完成升级换版工作。充分运用新版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方法提升认证要求,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系统性升级,促进企业质量管理全面升级,树立质量提升的示范标杆。到2020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年递增5%。(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九)开展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清理。取消违背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事权事项,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严格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积极推进“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逐步采取文件审查、采信机构“自我声明”等方式,快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资质的决定,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按国家规定,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变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推进全省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落地实施,重点完成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省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六、培育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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