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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专家谈绍兴义峰山事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在安全范围

时间:2018-09-02 19:48:06 来源:网络整理
辐射防护体系的目的主要是保护人类健康。其健康目标就是要对电离辐射进行管理和控制,以防止确定效应,并使随机效应的危害降低到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程度。辐射防护的原则包括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防护最优化。
只要满足GB 6566-2010对建筑材料中放射性核素的规定,该建材可满足住宅等建筑对放射性指标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辐射防护体系是在线性无阈(LNT)条件下,在符合谨慎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防护标准的要求:即所采取的防护水平将确保防护后的危害水平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超过辐射防护限值并不意味着会出现确定效应,会产生健康损害。
有资料表明,对于全世界范围内年有效剂量的典型范围为1-10mSv。已经计算出约65%的公众受到1-3mSv/a的照射,25%的公众受到不到1mSv/a的照射,10%的公众受到大于3mSv/a的照射。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2000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报告书,给出了我国和世界范围各类天然辐射照射所致公众年有效剂量(表1)。全世界范围天然辐射照射所致平均有效剂量为2.4mSv/a,其中氡射气吸入内照射的年有效剂量为1.15mSv/a,约占到总剂量的52%;由宇宙射线和陆地γ引起的外照射剂量为0.87mSv/a,约占36%;除氡以外的其它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内照射剂量为0.30mSv/a,约占12%。

如果我们住房建筑材料中的放射性核素超标或者过高,那么对我们产生最大危害应该是建筑材料中Ra-226释放的子体——氡。氡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天然辐射源,与其子体一起对人产生辐射剂量,占天然源产生的总辐射剂量中的50%左右。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氡及其子体列为19种致癌物质之一。
同时,该标准还提出了氡度在不同条件下的相关控制措施,当新建建筑物室内氡度超过目标水平时,应在社会、经济和技术等条件许可下,尽可能的采取适宜的、简单可行的补救和防护措施,使室内氡浓度降低到目标水平下。当已建建筑室内氡浓度超过行动水平时,应采取必要的补救和防护行动,以尽可能地降低室内氡浓度、减少可能受到的照射剂量。相关的降氡措施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屏蔽氡源、净化除氡等。

需要说明的是,已建住宅行动水平300Bq/m3对应的有效剂量约为10mSv。该值与为全世界范围内天然照射典型高值(1-10mSv/a)一致,远低于组织反应的阈值100mGy,因此,即便住宅内的氡浓度达到300Bq/m3,也不会导致与确定效应相关的反应而损害健康。但从辐射防护最优化的角度出发,需要采取补救和防护行动以降低氡浓度,开窗通风是最简单易行且效果明显的方法。因为氡从地下、墙壁向室内空气扩散的过程缓慢,只要室内外保持一定的空气交换,室内氡浓度水平就会降低。有资料表明,室内氡浓度达到200Bq/m3的房屋,早晚各通风半小时以上,氡浓度可以降到20Bq/m3。
浙江义峰山石料矿是否为伴生放射性矿,需不需要进行辐射监管,用作建筑材料时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核安全专家谈绍兴义峰山事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在安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根据国家标准《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27742-2011)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办[2013]12号文)等要求,对于物料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Bq/g)的非铀矿,才需要纳入辐射环境保护监管。从目前监测的结果看,义峰山矿石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均小于1Bq/g,应不属于伴生放射性矿的范畴。因此,义峰山石料矿的开采活动是不需要进行辐射环境保护监管的。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是我国在辐射安全方面的基础标准。它是以ICRP60号出版物为基础由六个国际组织联合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为蓝本编写的,体现了国际辐射防护领域的基本要求。
该标准是分别针对实践(包括实践中的源)和干预两种情况提出主要的管理要求。其中3.1.3.2条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守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并且说明对于住宅中氡的控制应视为持续照射,遵守标准对干预的要求。该标准明确规定了关于室内氡浓度的行动水平,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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