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不得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宁波地名管理条例提请审议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颇受市民关注的《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市民政局局长周忠贤受市政府委托,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据了解,《条例(草案)》总计七章四十二条,涉及地名管理主体,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地名标志管理等多个方面。
▲周思聪 / 摄
立法规范地名管理迫在眉睫
周忠贤说,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宁波市门牌管理规定》等,但地名管理中仍存在着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历史地名保护不够、治理“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缺乏法律机制等问题,“推进我市地名管理服务法治化、标准化,急需制定一部从严、管用的地名管理地方性法规。”
“地名管理工作涉及到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住建等众多部门,需要各方密切合作,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各自为政、分工不明等问题。”周忠贤说,通过制定《条例》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细化相关部门职责,有利于提升地名管理水平和实效。
周忠贤说,宁波地名文化遗产众多,如秦朝因海上贸易而设立的全国唯一商贸城镇——鄮县,这些老地名有着重要的历史文化传承价值。“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具有文化内涵的老地名逐渐消失,现行法规已难以对历史地名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条例》的制定,能进一步加大对我市历史地名的保护和传承力度,保护好宁波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乡愁”。
此外,《条例(草案)》对地名命名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可从源头上规范新增地名的命名,有助于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产生。
▲特约摄影师 水贵仙 / 摄
新建住宅小区(楼)不得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
《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地名命名、更名、销名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条例(草案)》对地名规划编制主体、程序作了规定,要求编制其他规划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对地名命名原则和采词要求作了规定,避免“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产生,并对基层自治组织、专业设施和场所、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站点等地名的命名程序分别作出规定。
为解决新建住宅小区(楼)不规范命名问题,改变擅自命名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的情况,《条例(草案)》对新建住宅小区(楼)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的命名、预命名条件、程序作了规定,并引导建设单位以预命名名称发布广告。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在推广时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预命名,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楼)和其它建筑物(群)项目报批时采用的名称应当为预命名名称,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合同中确定的地块名称。
《条例(草案)》对地名的更名和销名情形作了规定,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地名命名后不得更名,并规定了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或者预命名名称。
▲丁继敏 / 摄
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守住乡愁”
我市一些地名具有独特的历史底蕴和文化优势,但在城市变迁中,老地名保护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留下不少遗憾。
1993年至2006年间,市区的战船街、法卿巷、积善巷等260条街巷(路)地名消失,占了当时街巷(路)总数的近三分之一。2010年至2018年间,全市因地理实体变更而消失的行政村及道路街巷名称有4600余条,老地名保护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为了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例(草案)》拟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开展历史地名普查,建立档案;二是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名或者销名;三是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利用专项方案,明确保护内容、范围、措施等,并与有关城乡规划相衔接;四是加强对历史地名的研究和宣传,注重传承历史文化。
《条例(草案)》还将强化地名公共服务,建立地名专名采词库和禁限用字样字词库,开发地名查询系统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并将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履行条例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按照公共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公众信用平台。
来源: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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