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中一名税收管理员挪用公款6795万元被判刑
42岁的陈某原本拥有令人羡慕的生活:工作稳定,家庭美满,孩子乖巧懂事。然而,就因为一时贪念,身为江苏省扬中市地税分局的一名税收管理员,陈某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795万元。近日,经扬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挪用税款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点,陈某心知肚明。后来,促使她一再铤而走险的,已不仅仅是为“干亲家”做人情。2014年4月,在陈某帮其解决了420万元周转资金后,王某在归还票据的同时还递给陈某1.6万元,告诉陈某这次的资金是借给朋友用,这利息也是朋友给的。陈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面对诱惑胆子越来越大
经查,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过程中,将纳税单位以银行本票形式缴纳的税款不入账,而后采用将税款本票背书转让的手段,先后19次挪用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6795万余元,供他人用于企业经营活动,非法获利合计24万余元。
综合检察机关的建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当庭剖析发案原因
【原标题:从做顺水人情开始,为利息铤而走险】
第一次成功“合作”让陈某和王某建立起更深的默契。按照规定,只要纳税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交足税款,就算月度内延迟申报纳税,也不算是偷税、漏税或者迟缴税款。因此,只要不被发现,陈某很乐意给“干亲家”做个顺水人情。就这样,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陈某利用税收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将单位公款挪用给王某夫妇的公司从事营利活动,累计金额达2600万余元。
最后,公诉人提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其挪用的公款均已在案发前归还单位,案发后其已退清全部非法所得,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
2013年底的一天,王某打电话给陈某,称自己的企业面临资金紧张的困境,需要凑700万元周转一下,而且只用几天就归还,请陈某帮帮忙。“干亲家”一向对自己的孩子很好,经常给孩子买东西,他们现在有了困难,陈某无法拒绝。然而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去哪里弄来这700万元?
帮“干亲家”渡难关
从陈某的工作履历看,早在1995年她就进入税务系统工作,一直以来,她在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档次。为何却在生活越来越好、工作越来越顺利的时候,她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帮助王某的过程中,陈某尝到了甜头,胆子也越来越大了。除帮助王某外,陈某另外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就纯属为了非法获利。
思来想去,陈某把眼光盯在了纳税单位缴纳的税款上。因为王某承诺说只用几天就归还,陈某决定神不知鬼不觉地操作一番。陈某找到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预交一笔700万元的税款。很快,该公司就办了一张金额为700万元的税款本票交给陈某。拿到本票后,陈某将本票背书好交给王某,千叮咛万嘱咐要求王某一解决完问题马上归还。
大约一周之后,王某如约归还给陈某2张本票,金额分别是400万元和300万元。归还本票时,王某提出要支付利息,陈某说钱是向很好的朋友借的,不用付利息。王某便没再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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