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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 只需赔偿租金

时间:2019-10-06 00:04:45 来源:

近日,某小区180多名业主因开发商延期交房,将该开发商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补偿金,然而一审判决结果却未能如业主所愿。

业主:逾期交房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及补偿金

多名业主起诉称,按照购房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7年12月28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应按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业主们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却未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28日前交付房屋。经交涉后,双方代表于2018年1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月每户支付违约金2000元及补偿金2000元,业主不得再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违约金。支付时间为2018年2月5日支付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一半的违约金及补偿金共计8000元,2018年5月29日再支付另一半;如2018年5月29日未能交房,5月29日支付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一半的违约金及补偿金,剩余违约金及补偿金于实际交房之日付清。”然而,2018年2月5日,开发商再次违约,未能如期向业主们支付上述款项,故业主们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

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及补偿金超出了业主实际损失

开发商首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迫使业主们起诉的案件中止审理,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被驳回后,开发商答辩称与业主代表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协议约定一户一签均为有效条款,故在未能与各业主签订最终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仅根据维权登记表中的业主签字,不能推定该补充协议必然对全体业主生效。同时,开发商承认延迟交房并存在违约,但本案双方约定按每月4000元计算违约金及补偿金超出了原告的实际损失的2倍,并举证涉案房产所在地区的房屋,按照面积大小的租金均价为2072元或2360元,故请求按照原售房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虽未一户一签,但不影响各业主依据补充协议主张权利。对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及补偿金部分,法院没有支持业主的诉求,而是以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为标准,酌情上浮30%,按房屋不同面积判决开发商赔偿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4月29日产生的违约金及补偿金10766元或12272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30日至实际交房日止每月2694元或3069元计算的违约金及补偿金。

对于这个审判结果,大多业主认为一审判决一方面确认各业主及业主代表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确定开发商违约的事实,另一方面却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标准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致使其诉讼请求只有部分得到支持,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延迟交房产生的损失非常多,对这些损失,业主作为原告并没有主张,只是要求按照补充协议赔偿。

至于法院为什么不按照补充协议赔偿,判决也没有给说出个道理。如果仅仅赔偿租金损失,甚至不如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多,远远不能弥补业主的全部损失。业主起诉的时候房屋还没有竣工,所以起诉仅要求支付违约金至交房之日,但此后开发商在没有达到交房条件的情况下,通知业主收房,法院对这部分竟然也进行了审理,而且支持了开发商的说法,颠倒了原被告的关系,更是不能理解。

收到一审判决之后,业主们纷纷表示会继续上诉,希望其诉求能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来源:法律人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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