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面积?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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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买房知识科普的第211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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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杜必文(买房知识科普)
如果你有在买房的路上,或者是已经买过房。一定曾经听过赠送面积。类似于:我们的户型曾面积多,飘窗全赠送,这开放式的阳台赠送一半面积,这入户花园也是赠送一半面积。
赠送?!乍一听,哇,在如此高房价的时候,还有这么多面积赠送,这优惠力度很大啊。不过反过来一想,我买菜还送葱呢,买房为什么还不送点面积,对,是我应得的,瞬间神清气爽。常言道,自古深情留不住,总是套路得人心。所谓赠送面积,本来就是属于你的。为什么这样说呢?
根据住建部2014年7月1日出台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半封闭的阳台、没有顶盖且在房屋户型之外的露台、结构净高低于2.1米的飘窗、结构净高低于2.2米的夹层等本来就不计入建筑面积,是购房者应该免费获得的使用面积。
通俗的说,本来就属于你的面积有:
①露台
②入户花园,以及没有封闭的阳台的一半面积
③落地飘窗低于2.1米,不算面积
④凸窗不落地的不算面积
⑤地下室净高小于2.1米不算面积
⑥阁楼净高不满2.1米不算面积
也就是说,这些面积在计算建筑面积的时候,按照计算规范,是不计入建筑面积的,要说赠送,这面积也是国家赠送给你的,也不在合同和房产证上体现。
说到“赠送面积”,我们要特别留意几点:
①“赠送的面积”是否是顶层露台、地下室空间等,这些面积是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共有面积,开发商无权将这些面积赠送给私人使用;
②一些“赠送面积”是其擅自改变规划违建的,即在项目通过审批后,开发商又对原有设计进行修改,例如通过搭建楼板、增加跃层等对户型进行二次改造。这种做法不仅会使整个建筑承重变大,破坏原有的抗震、防灾设计,降低楼体安全系数及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这种擅自修改设计规划的开发商没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真是因小失大啊!
案例展示:
当事人:自贡市D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自贡市自井区丹桂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项目投资。
经我局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促进其开发的“XXXX社区”楼盘的销售,委托XXXX广告公司设计,由XXX广告公司印制了DM宣传单,并将宣传单放置在由当事人开发销售的“XXXX社区”楼盘销售部吧台向消费者发放。该DM宣传单共计四种,对不同户型的户型图及户型进行说明,并标明每户赠送的面积,其中:对飘窗位置标注为全面积赠送;对阳台位置标注为半面积赠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人现场提取的DM宣传单;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阳台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飘窗不计算面积。据此,当事人所宣称阳台为“半面积赠送”、飘窗宣传为“全面积赠送”,实际是购房户原本就应该得到的面积,而并非当事人赠送的面积。由此让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对其赠送了房屋面积,进而造成对所购买商品房每平方米的价格产生误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属于对自己的商品房价格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明白什么是赠送面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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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杜必文
校对/姚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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