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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为法律!集体房地产纳入土地增值税范围!

时间:2019-08-28 23:16:44 来源:

各位拆哥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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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立法层面,并在征税的范围上做出了调整。

税收法定,是国家的既定方针,所有的“税收暂行条例”都要升格为“税法”。

最显著的变化——《土地增值税法》首次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出让或作价出资、入股,纳入征税范围。

原因很简单,国内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正在进行改革,集体用地也可以入市,

|既然要入市,就要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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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哥对于房地产法律体系十分熟悉,一定要咬文爵字。土地增值税对国有房地和集体房地的表述是不同——

国有和集体的二次,用词是“转让”;

集体的一次,用词是“出让”!

对于卖地的村集体,也要上交税收,具体的玄机在于扣除项到底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本质上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卖地收入的共享机制。

换言之,相当于村集体只能拿走“集体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拆哥认为这体现了“土地公有制”的根本原则,详细的就不在此文展开了。

合法购买的集体土地的房屋(比如之前的科技园独栋),转让房产时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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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之前的四级累进税率(30%-60%)没有改变。

土地增值税本身就是高税率税种,起点就是30%,如果房产增值超过3倍,要上缴税率60%!

这和你有没有关系?分三类房产讨论:

|第一,你持有的“商住房”,一直是在征收范围!

所以说,商业用房(包括商住小公寓),一直被土地增值税的紧箍笼罩,网签价在短期内一旦大幅超过原值,土地增值税很高。当然,一般持有时间越长,抵扣值也越大。

第二类,住宅。你且不用慌张。根据2008年的税务通知文件,个人转让住宅,对土增税的表述是“暂免”。

第三类,“小产权房”。比如宏福苑和太玉园。它们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空间。土地增值税是特定行为税,转让“小产权房”本身不属于指定的行为,拆哥认为目前也不必恐慌补交土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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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次立法增加了对各省的授权,对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以及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各省都可进行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比如保障性住房,增值额不超过20%,就不征税。

这次以法律的形式给界定下来,也属于税收优惠的范围,它有利于保障性住房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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