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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属不同的缴存地,购房提取时房屋套数如何认定?

时间:2019-08-22 16:18:03 来源:

问:

胡女士准备购房提取,但是查看购房提取办事指南时,发现需要提供房查证明,但是自己在宜昌城区缴交公积金,而爱人是在兴山缴存公积金,不知道房查应该出具哪里的?

根据政策规定,缴存人家庭(缴存人及配偶)购买拥有自主产权的首套或不需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关于房屋套数的认定,很多职工有疑惑,这里,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政策。

答:

购房提取中的住房套数是依据职工家庭(缴存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如果您在宜昌城区缴存公积金,就提供夫妻双方在宜昌城区的家庭房查证明;如果您在兴山缴存公积金,就提供夫妻双方在兴山的家庭房查证明;如果夫妻双方分属不同缴存地的,就分别提供夫妻双方在各自缴存地的家庭房查证明,两地的房屋套数合并计算。

由于胡女士和她爱人的公积金分属于不同的缴存地,所以需同时核实其夫妻双方在宜昌城区及兴山县的家庭房屋套数。因此胡女士在提取时需要出具夫妻双方宜昌城区及兴山县两地的房查证明。

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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