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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工程建设项目 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时间:2018-11-06 19:38:59 来源:网络整理

  在工作责任方面,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足额将人工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到位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使用农民工工资卡方面,农民工本人拥有农民工工资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收集工资卡信息并报送银行;无农民工工资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收集办卡信息及相关资料,提交银行,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由农民工本人掌握,不得掌握在农民工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单位手中。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用)支付给劳务企业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办理开工手续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时掌握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足够的劳资专管力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资支付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工作,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至工程交工后两年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农民工在册人数、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专户资金缴存信息、资金支付和公示信息等材料。

  提交工资表方面,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做好农民工用工考勤、工作计量、工资计算及审核把关工作,每月15日前将经专业分包企业(含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提交到银行。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同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专用账户资金缴存信息、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凭证等资料。各地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要及时建立建设项目工作台账,适时掌握辖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地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撤销工资专用账户方面,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无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申请银行撤销工资专用账户。

  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方面,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银行应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代发账户),并出具相关证明;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办卡资料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并根据工资花名册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工资卡中;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若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收到建设单位足额拨付人工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提交的工资表后,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工资卡的,由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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