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全疆法院及其他各类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乌苏市高泉民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兵070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彭古莲: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沙娜娃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此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本院受理的李红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兵0101民初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李红钦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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