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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捂盘惜售、首付分期等!郑州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时间:2018-09-11 12:23:26 来源:网络整理

(三)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尤其是对市场存在的普遍和典型问题,要有研究有对策,从根本上治理规范;对群众投诉较多、违法违规较严重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置;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苗头,要予以高度警惕,坚决果断打击,阻止滋生蔓延,防患于未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时,每个单位至少要报送一个典型案例,2018年11月20日前,请各单位将典型案例及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主要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知》(郑政通﹝2018﹞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明电﹝2018﹞14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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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6.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六、组织领导

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市局负责市内五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市局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房管系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德耀任组长,副局长宋建伟、王修安、杨智威、季朝、王刚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访处、租赁管理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5.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9.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1.取得营业执照30日后未取得备案证书,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分工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整合单位力量,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有计划、严标准、高效率完成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整治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专项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四)整改总结(2018.11.1-2018.11.20)。各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暂停网签、信用减分、注销备案等管理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记入信用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违规机构。在此基础上,全面归纳总结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冯志刚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与上级部门的对接以及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督导等工作。

(二)现场检查(2018.9.11-2018.10.15)。各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本辖区内各企业销售和经营现场进行集中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调查取证,有执法权的部门要立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无执法权的部门要尽快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一般性问题,提出规范标准,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双随机”检查,结合本次专项整治一并进行。

7.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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