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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兄弟姐妹卖父母遗留房产 买卖协议被判无效

时间:2018-08-13 20:54:20 来源:网络整理

  判小儿子返还购房款

  2018年1月,法院开庭重审此案认为,小马与罗某虽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契约书,并且已经实际交付了购房款,但因买卖合同标的物,即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已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之前是两位老人的遗产,作为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四名子女,在无合法有效遗嘱和其它继承约定协议的前提下,对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遭仨兄弟姐妹起诉

  小马在出卖该房屋时应当征求并取得另外三人的同意,或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在事后三人的追认。小马明知该房屋是其父母遗留的合法遗产,在还有其他同位继承人,并且其父母并未对该房屋留有明确遗嘱的情况下,仍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处分房产,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行为。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重审结果,判小马与罗某夫妻双方签订的私房交易契约书无效;马某返还罗某购房款30,000.00元,并给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占用利息。

  同时在马某死亡后该房屋为四人共同共有,小马无权私自处分该共有房屋,其与罗某夫妻双方签订买卖房契约后未取得处分权,也未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其行为侵害了房屋其它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小马与罗某夫妻双方签订的房屋契约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两位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小儿子小马却背着三兄弟姐妹把房子卖了。

  三人多次跟小马、罗某协商返还房屋未果,2017年,将小马和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并确认房屋为四人共同所有。

  小儿子私卖父母留下的房产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重审结果,认定小马与买家签订的私房交易契约书无效,小马返还买家购房款。

  新民的马某夫妇有四名子女,马某的老伴和马某分别于1998年、2015年去世,留下一处建筑面积98平方米的房屋和相应院落,而未留有明确遗嘱。

  马某的另三名子女认为,马某留下的房产应该是他们四人共同所有,小马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房无效。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小马辩称争议房屋本来就是他的,在2015年3月村里的书面材料上有父亲的签名,能够证明当时父亲的意见是把土地和房屋给他,当时他们兄弟姐妹四人都在场,“我为什么要更名,房产证也在我手里,原先父母的土地已经依法判给妹妹了。”

  2017年1月,法院一审宣判后,三名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对于另外三名子女请求确认涉案争议房屋是其三人与小马共同所有的主张,因其属于继承纠纷审理的范围,且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于两位老人的遗产,该财产如长期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不利于该财产的合法使用,其应当尽快在继承纠纷中进行处理,所以在本次案件审理中不予审理。

  罗某也辩称,小马在赡养老人方面履行了义务,签购房合同前,村里领导已经介绍过这种情况,说归小马所有。他认为合同是有效的。

  三人得知此事后,起诉小马和买房者,要求撤销买卖协议,返还房屋,并确认房屋归他们四人共同所有。

  2016年,马某的小儿子小马与罗某的妻子袁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将该房屋及其院落出卖给袁某,罗某同意并知情。

  因罗某签订买卖房契约时,与原、被告同在新民市,且其房屋与争议房屋相邻应当对争议房屋的情况比较熟悉,应明知该房屋是原、被告四人共同继承并共同共有,仍与小马签订买卖房契约,因此其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其“善意取得”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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