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等拒交物业费?输了官司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的诉请。
法院:物业费不因业主的特殊事由减免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对其抗辩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当承担不利后果。其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以其不知情或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萧山法院表示,现在法院可以践行的,是整合现有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通过构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来提升纠纷处理效果,抓住源头管理,努力让大部分案件化解在审理程序之前。
于是就出现为了300元物业费,官司要走完一审、二审、执行完整的诉讼流程的情况,这极大浪费诉讼资源。
虽然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只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代表业主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无论是成立业主委员会,还是业委会是否经授权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业主内部自治事项。
去年,物业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405.24元,并支付违约金。
因物业公司履约存在瑕疵拒缴物业费
案件有着很多类似特点
萧山法院发现,近几年里,法院收到的物业欠费纠纷案量件涨幅大: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共受理(包括诉前调解分流)物业欠费纠纷案件2703件,审结2623件。2017年的收案数与2016年相比增长24%。其中2018年1-7月受理1060件,审结899件,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121%。
萧山某小区的蒋某,因认为小区存在地下车库采光井玻璃及单元电梯吊顶破损一直未修理,小区虽为封闭式小区但外来人员进出未登记,绿化被破坏、卫生状况差,地面车位管理混乱等问题,以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支持催讨物业费不支持付违约金
同时,因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蒋某也不是无故拖欠物业费,对于违约金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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