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新规 不低于人才住房装修标准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1日讯(记者 李丹)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获悉,针对日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成都市房管局进行官方解读。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为解决配建租赁住房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的问题,确保租赁住房按约定要求修建,《实施办法》参照商品房屋面积补差的处理原则,按照对总建筑面积和单套建筑面积双重约束的思路,明确如下面积补差原则:
租赁住房配建方式有集中配建和分散配建两种方式。为使政策兼顾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便于租赁住房专业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配建方式由属地政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配建方式的选择以集中成栋或成单元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规定只有两种情形适用分散配建,即配建租赁住房与项目商品住房户型面积较接近或面积较小不足以单独成栋或单元,其他情形均应采取集中配建方式。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定位,加快建立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的建设、移交及运营管理,提高其建设质量、居住品质及运营管理水平,满足新市民的居住需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土地上配建租赁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运营管理主体方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的作用,《实施办法》明确配建租赁住房应当交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同时为了提高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水平,鼓励其与市场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合作。在此前提下,按照中心城区建立统一管理体制要求,中心城区除天府新区和高新区以外统一由市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管理。
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区间上下限误差超过3%的,接收单位可以拒收,同时明确因拒收导致总面积不足的,按照总面积不足的情形进行补差。
一是总建筑面积:实测总面积少于约定总面积的,移交单位按照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备案均价补偿接收单位;超出约定总面积的,接收单位按照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备案均价补交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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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实施办法》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从规划布局、设计、装修标准及建设进度等方面明确租赁住房的具体建设要求,规定租赁住房规划布局应当合理,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且应全部为成品住宅,建筑设计应统筹考虑项目整体规划,外形、风格及建筑材料等应当与项目商品住房总体和谐,住房应当满足采光、隔音及通风等要求,日照和电梯配比不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室内及公共区域装修标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最低装修标准;第二,不低于我市人才住房的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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