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两岁孩子游乐区玩耍摔伤 饭店是否承担责任
对此,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作为饭店的经营者,不光要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而且要提供一个安全的空间。本案中,如果因为饭店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饭店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如果饭店告知了注意事项,并进行了善意提醒,消费者受伤是因监护人未遵照饭店告知,对孩子未尽到看护义务,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
据刘女士介绍,6月份的一天,她带着两周岁的孩子到位于市区沂蒙路上的一家饭店就餐。“当时我们全家一起去的,就餐过程中,孩子有些调皮,非要出去玩,后来服务员就说一楼角上有个小型游乐场,可以带着孩子过去玩玩。”刘女士告诉记者,听说后,孩子的姥姥就在该服务员的引导下带着孩子来到饭店内所设立的儿童小型游乐场内玩耍,“该游乐场设有多个供儿童玩耍的小型设施,到达后,孩子就在上面玩,老人在旁边看着。没想到滑梯外侧的其中一个部位的扶手不是太高,孩子在玩耍过程中,突然翻了下来,导致头部摔伤。”
刘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由于外侧地面没有防护设施,导致孩子额头磕在瓷砖上,肿起大包,孩子哭闹不止。“当时发现后,我们立即带着孩子去了附近医院,经诊断,除了头部有外伤,外脑壳及神经都有影响。而且受伤后,因惊吓过度,晚上不能入睡,且长时间不能平躺,到现在还一惊一乍的。”刘女士说,孩子到医院治疗后,她和家人多次到饭店协商,要求给个说法,但到现在也没有给予处理,“刚开始他们还说,让我们先看病,完了之后再协商。现在却说该场所是免费的,而且是孩子自己在上面跳跃时蹦下来,自己摔伤的,家长在旁应当负监护责任。多次沟通后,现在饭店却不管了,我就疑问,这种情况饭店难道就不承担责任吗?”
近段时间,家住临沂北城的刘女士郁闷不已,在饭店就餐时,孩子在里面的游乐设施玩耍,意外将头部摔伤,至今饭店未有说法。“小孩在饭店里出的事,按理说饭店要负责任,但他们却拖延着不管。”8月3日,刘女士拨打热线反映,对于事后饭店对此事的处理态度很不满意。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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